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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陇企可用人民币结算

发布时间:2012-07-23 13:44:50 信息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

  本报讯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政策的调整,将使我省2400多家外贸企业受益。

  新办法将出口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在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范围方面,新办法废止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省商务厅相关人士表示,自2011年8月22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委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后,我省正式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随着全国9502家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确定,我省所有企业均可采用人民币进行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部分资本项目结算。此项政策对我省出口企业带来以下四个方面的利好:一是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二是为企业节省了货币转换的汇兑成本;三是节省了企业外币衍生品交易等套期保值费用;四是简化了企业办理业务的手续,加快了结算进度。

(责任编辑:he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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