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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实名发行两期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的电子式储蓄国债

发布时间:2012-09-03 21:41:06 信息来源:人民网 作者:

  人民网北京9月3日电 (记者 杨铁虎)财政部3日发布公告,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将面向个人投资者实名发行两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

  两期国债分别为2012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2012年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期限为3年,年利率4.76%,最大发行额为210亿元;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期限为5年,年利率5.32%,最大发行额为90亿元。

  38家2012年-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这两期国债。

  公告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2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公告说,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从2012年9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9月10日支付利息,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于2015年9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于2017年9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2012年-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承销团成员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公告对发行对象做了以下限制:

  第一,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第二,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第三,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承销团成员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承销团成员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承销团成员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公告规定,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能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开始办理。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各承销团成员可向投资者收取提前兑取本金额1‰的提前兑取手续费。

  第二,从2012年9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第三,付息日(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责任编辑:zhoulin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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