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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投稿】国际制裁—方兴未艾

发布时间:2015-03-26 14:58:41 信息来源:投稿 作者:邵宇锋
作者:交通银行国结中心 邵宇锋
过去的2014年成为美国、欧盟制裁俄罗斯的“制裁年”。随着俄罗斯和乌克兰在克里米亚的争端愈演愈烈,美国、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也愈趋愈紧。“制裁”—当今国际社会流行的一个热词,它是军事打击之外,实施制裁主体攻击对手的有力“武器”。
一、国际制裁的本质原因
众所周知,资金、要素在国家或地区间流动有一定的原因,如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捐赠等。虽然,促使资金和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因素很多,但从广义上看,它们的流动不具有随意性,经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中,较常见的制约因素是外汇管制和贸易投资壁垒。实行外汇管制或贸易投资壁垒,有利于政府维持本国、本地区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但可能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阻碍经济发展。
为了限制资金和要素的国际流动,如果说,外汇管制和贸易投资壁垒是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那么,国际制裁则主要基于政治因素考虑了。一方面,构成当今世界不稳定因素,如各种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势力存在,危害了世界安全,对于这些势力,除了在武力上予以必要的打击外,还必须切断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经济上予以严厉制裁。另一方面,世界局部地缘政治冲突不断,争端各方的斗争方式以军事斗争辅之经济制裁,以达到全面压制对手的目的。总之,从本质上分析,国际制裁大行其道、方兴未艾的原因是这个世界不太平。
二、三大国际制裁及其法律基础
    2014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量突破4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突破1000亿美元。数字的背后,是中国贸易伙伴日益多元化,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一直谋求和平发展的道路。虽然一些国家或组织实施的制裁与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精神相悖,但为了切实保护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企业、公民的利益,中国政府鼓励它们遵守当地法律及相关国际规则。当今国际社会的三大制裁是美国制裁(OFAC)、欧盟制裁和联合国制裁。除了这三大制裁之外,还有些因地缘政治冲突引起的制裁,如阿拉伯国家联盟对以色列、叙利亚的制裁,韩朝之间的制裁等。为了避免因制裁而遭受经济损失,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中国企业、公民有必要认识国际制裁、关注国际制裁并研究相关对策,指导其国际经济活动。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或组织欲对特定对象实施制裁,必须有一定的凭借。其中,凭借的基础之一是立法规定。通过立法,既向世界表明对制裁对象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又约束了本国或组织内的法人和自然人与制裁对象进行活动往来。按照实施主体分类,制裁可分为国际性组织实施的和国家实施的。前者的立法形式主要以国际公约、决议、通知等存在,联合国定期颁布、更新制裁政策,如2014年1月颁布的《关于更新联合国安理会制裁朝鲜委员会清单的通知》。后者的立法则以本国法律的形式存在,如2001年美国颁布的《爱国者法案》。在严厉程度方面进行比较,后者较前者更严厉,处罚执行力度更强。美国制裁法律的“长臂管辖原则”已将制裁的触角延伸到了世界各个角落。
对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我国企业和公民,应重点关注执行力度异常严厉的美国制裁。对于美国制裁,不禁有人要问:诚然,美国的企业和公民必须遵守其本国的法律,但是,作为中国的企业和公民,有必要遵守美国制裁的相关法律规定么?答案显然不能用是或否简单地回答。原因是:一、原则上,中国本土企业和公民无须遵守美国法律。二、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参股或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在美国投资,他们需要遵守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三、当今国际金融领域,美元仍主导着国际货币,大多数美元通过美资银行清算,通过这些银行,美国政府掌握着掐断非美国企业和公民与制裁对象进行活动往来的杀手锏。四、美国是世界上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很多国家都是美国的盟国,他们大多支持美国的制裁政策。有些国家虽然与美国不是盟国关系,但惮于美国的淫威,不得不支持其制裁政策。五、美国制裁的执法者,不仅仅是美国政府,也包括美国企业和公民。如发现制裁对象的相关交易活动,美国企业和公民在法律上有义务向美国政府报告。从第四、五点可以看出,实施美国制裁法律的主体存在广泛性的特点。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中外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中国的公民到国外去创业,当然,既要遵守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也要遵守当地的法律。
总理的回答字字金言,中国的企业和公民要想加大“走出去”的步伐和力度,必须遵守相关制裁法律。尤其对美国制裁,还应抱有如履薄冰的态度,相关案例已屡见不鲜,一些因违反美国制裁的大型跨国企业,在遭受美国政府的严厉处罚后,发展一蹶不振。
三、从国际贸易中的两则案例谈美国制裁的特征
第一则案例发生于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领域:
    2014年3月5日,国内C银行向上海的一家美资银行A银行寄送一套信用证下的交单。三天后,A银行通知C银行:你行交单的贸易背景疑似与美国制裁对象有关,我行法律合规部正在进一步核实,如有进展,我行将立即通知单据处理事宜。该套单据的货物从上海发往台湾,考虑到货物已到港,买方想尽快提货,而A银行的合规审查时间又未定,受益人想将单据直接寄给买方。于是,通过C银行,受益人向A银行要求退单。然而,A银行回复:非常抱歉,在未得到我行法律合规部的单据处理意见前,我行不能退回单据。十个工作日后,审查有了结果,A银行回复:我行法律合规部确认单据不触犯美国制裁法律,已将相符单据寄往开证行。最终,受益人的收汇时间比原先的迟了十几天,买方也被迫缴纳了十多天的货物滞港费。后询问这家美资银行,得知其怀疑受益人与伊朗航运是关联公司,因其公司名称包含字符“IRIS”,与伊朗航运的名称“IRISL”相似。
    尽管C银行提交的单据含有疑似与制裁对象相关的数据,
美资银行被要求退单时,不按照信用证国际惯例立即配合行事合理么?在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是UCP等国际惯例,信用证国际惯例具有非强制性、效力有限等特征,具体表现在当信用证国际惯例与当地法律发生冲突时,当地法律的效力更高。这一原则也被信用证国际惯例的制定者—国际商会多次申明。因此,这家美资银行为遵守美国制裁法律,可不依据信用证国际惯例处理单据。
再进一步从本案推断,美国制裁法律的效力不仅高于信用证国际惯例,还高于其他一般法律。表现在:信用证下单据的所有人是受益人,各国《物权法》无一例外都规定物的所有人有权对物进行处分。然而,本案的A银行依据美国制裁法律暂时剥夺了受益人对单据处分的权力。
    另一则案例有关国际贸易航运业务:
    美国一家进口商收到国内出口企业寄送的一套提单,进口商在向卸货港货代公司提货过程中,遇到了麻烦,货代公司拒绝交付货物,原因是:根据提单中载明的船名查询该船航海日志,货代公司发现船只经停朝鲜。货代公司认为未经美国相关部门同意,擅自交付货物违反美国制裁法律,担心面临处罚。进口商向出口商交涉,出口商向承运人了解情况后,得知该船在朝鲜罗津港区域因故障抛锚了几天。之后,承运人向美国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澄清逗留原因,进口商才顺利提取了货物。
    卸货港货代公司审查货物运输船只的航行路线着实让人感到匪夷所思。提单没有明示船只中途停靠朝鲜,承运人当然不会预料到船只会在朝鲜附近海域抛锚。在航运过程中,为了适航的需要,船只停靠或逗留一些制裁国家也情有可原。这则案例为制裁合规审查提出了新要求。
从以上两则案例深入分析,美国制裁有如下特征:
一、超出国家范畴的对世性。美国制裁针对世界上一切违反其法律规定的人或物,其执行对象超出一国范畴。二、全球广泛的执行主体。这点上文已提及,执法者不仅仅是美国政府,还包括美国企业和公民。三、凌驾于他国和其他一般法律的效力。因其执行主体多元、执行手段多样,美国制裁可对抗他国和其他一般法律。四、追溯以往的原则。凡之前与制裁对象发生过往来活动的人或物,都可追溯执行,上述第二则案例体现了这一原则。近年来,因严重违反美国制裁法律而遭处罚的一些银行,如法国巴黎银行,对其追溯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四、国际制裁的发展趋势及应对对策
国际制裁的未来发展趋势取决于国际局势变化。当前,世界主要制裁的发展趋势,既有积极向好的,也有持续恶化的:一、乌克兰局势继续使美国、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没有丝毫放松的迹象,俄罗斯正想方设法进行反制裁。未来,两方将进行更激烈的制裁较量。二、不久前,随着伊朗声明未来十年严格限制其核计划,美国、欧盟对伊朗的制裁将有所放松。三、2014年末,美国与古巴就两国关系正常化进行谈判,一旦两国关系正常化,美国势必取消对古巴的制裁。四、另外一些制裁,如联合国、美国对朝鲜、叙利亚、缅甸的制裁,因当地局势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对其制裁应该还会维持原状。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除了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及相关国际规则外,还必须对国际制裁,特别是美国制裁,制定完备的应对措施,以避免被卷入一些制裁案件而遭受损失,具体应做好以下几点:一、密切关注国际局势,做好制裁风险管理。国际局势变化是制裁产生、发展的本质原因。当前,国际局势不稳定,企业要深刻认识到进行制裁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在企业内部,做好国际局势、相关国际制裁内容的信息收集、发布工作,形成一套固定的制裁风险管理办法,包括:做好对相关制裁对象的筛查和识别工作、建立与一些高风险国家和地区进行业务往来的决策机制、制定应对制裁突发风险的措施等。二、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鼓励使用人民币结算。经过五年多的发展,人民币已经是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第八大交易货币。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人民币国际化的前景非常广阔。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特别是在贸易结算领域,不仅能规避汇率风险,还能一定程度上规避被恶意制裁的风险。当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不是鼓励与国际制裁进行博弈,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三、了解你的交易对手。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企业在与交易对手开展业务往来前,必须对交易对手的相关背景进行调查和了解,如果交易对手是一家股份公司,须了解其股东成员、身份等信息;如果交易对手是中间出口商,必须问清楚货物产地在哪儿、制造商是谁?这样做,既是规避交易信用风险的需要,也是为了防范制裁风险的需要。很多时候,一些被国际制裁介入而暂停的业务,从业务表面判断,与被制裁对象无关。但是,一查业务的前后端,才发现是有些被制裁对象在暗中操控。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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