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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一份化债协议背后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7-07-05 14:04:33 信息来源: 作者:

近5年前,由鄂尔多斯(600295,股吧)市东胜区政府主导签订的一份五方化债协议至今存在争议

  文《法人》记者 彭飞 李硕秋

  “感觉自己掉进一个陷阱里。”五年来,为了要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所欠的四千万工程款,项目承包人李全有不知道碰了多少次壁。

  2012年底,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主导签订的一份五方化债协议,使得区属国有企业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胜城投公司)从新华信托公司手里接过了房地产商人王文明的4.83亿元不良贷款,地产商王文明从而成功脱壳。王文明所欠新华信托的4.83亿元债务却由此转给了包括李全有所属陕西浩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内的八家债权企业。

  “之后,王文明被证明根本没有还债能力,拿没有房产证的楼盘,甚至整箱的红酒来还债。”李全有告诉《法人》记者。

  2016年,鄂尔多斯市新任市委书记亲自批示,要求东胜区政府积极处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东胜区政府却认为,根据五方协议,债务已经转让给了王文明,因此拒绝还款。

  李全有遂要求解除五方协议,让工程款原债务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继续还款。

  化债方案救了谁

  李全有是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昆都仑生态湿地景观河、吉劳庆生态湿地两个项目的承包人,项目发包方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工程费用由施工方先行垫付。

  2010年初,李全有所带领农民工和机械队200多人进驻工地,2010年国庆前,上述项目完成主体工程。根据审计报告,李全有的两个工程合计1.05亿元。

  2011年起,鄂尔多斯的债务危机初现端倪。截至五方协议签订前,东胜经济开发区还欠陕西唐荣公司4千万元工程款。

  彼时,东胜区属相关部门共有八家债权企业。其中:东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欠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000万元,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锦华苑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700万元;东胜区住房保障办欠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700万元;东胜区教育局欠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520.17万元;东胜区林业局欠陕西浩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304万元;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欠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349.39万元;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欠内蒙古天骏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1000万元;东胜区交通局欠内蒙古汇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6140.91万元,合计49714.47万元。

  2012年12月,东胜区人民政府、东胜城投公司、新华信托、上述8家债权企业、王文明协商,同意以债务转让的方式化解各方之间的债务,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偿还协议》(以下简称偿还协议)。

  根据约定,东胜区政府所欠唐荣公司的4千万债务由王文明偿还。“东胜区政府应向王文明支付的款项等额减少,王文明应向新华信托公司支付的款项等额减少。”

  2013年2月至3月,东胜城投公司按照五方协议陆续向新华信托打入48300万元。《法人》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8家债权企业的近5个亿的债务,王文明偿还额度还不足一半。

  东胜区政府为何要替地产商人王文明偿还数亿元的不良贷贷款呢?

  东胜区政府回复《法人》记者称,2012年,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胜城投公司,区属国有企业)从新华信托公司融资21亿元。融资过程,新华信托提出东胜区政府需要协助化解“新华信托•鄂尔多斯金澳地产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金澳地产股东王文明的不良贷款。为防范产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东胜区政府同意替王文明偿还所欠新华信托的4.83亿不良贷款。

  《法人》记者注意到,2013年2月东胜区政府召开会议,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会议决议通知》形式通知东胜城投公司,要求东胜区城投公司代为偿还六笔债款。

  化债协议引发争议

  “政府拿着四个多亿的国资替王文明偿还不良贷款,却又让不具备还债能力的王文明偿还自己的工程款,签订协议时我们完全不知道王文明的债务是不良贷款。”李全有告诉记者,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他在五方协议上签了字,但目前来,看东胜区政府牵头的上述化债方案明显不合理,“感觉自己掉进了一个设计好的迷局里。”

  按照东胜区政府的回复,东胜区政府同意替王文明偿还所欠新华信托的4.83亿不良贷款,是为了向新华信托融资21亿,以缓解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那么,东胜区政府拿着近5个亿的国有资产替房地产商王文明偿还不良贷款,以此获得信托公司的21亿融资款,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为企业还债,既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现行法律,地方政府不能动用财政资金为企业还债。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下称《意见》)规定:“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法人》记者,现在看来,东胜区政府通过代替个人偿还债务来获取融资的做法明显违反地方政府融资现行规定。

  此外,上述专家还分析称,东胜区的做法有几点值得质疑:一是,王文明所欠新华信托公司的债务明确为不良贷款,应该经过评估来确定实际价值,东胜区政府直接偿还不良贷款的账面价值的做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二是,五方协议是否有必要签订也存在疑问,即东胜区政府是否必须要替地产商还债才能融到资?

  《法人》记者采访东胜区政府和东胜城投公司过程,双方并未对上述问题做出答复。目前本案仍在诉讼中。《法人》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责任编辑:bianji_pu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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