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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热钱”从货物贸易环节流入

发布时间:2013-06-03 14:04:32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安旭东 庞宇英 许勇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始终对“热钱”流入采取了积极防控措施和高压打击态势,不断完善各项外汇政策,特别是资本项下支付结汇制的实施,有效防控了“热钱”通过资本渠道的流入。进入2013年以来,通过货物贸易项下流入的外汇资金增长异常,货物贸易流入环节重新成为境外“热钱”觊觎人民币升值、套取境内外利差和“偷窃”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红利的主渠道。通过深入调研分析,我们认为,货物贸易项下防堵“热钱”必须警惕以下四个环节:一是警惕利用贸易信贷行为实现境内外资金摆布。货物贸易改革后,取消了资本项目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和出口收结汇额度管理,对企业贸易信贷行为实行企业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30天以上的预收(预付)和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业务时,应在30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相应信息,而对于贸易信贷的期限、金额及其与企业进出口规模的匹配性未做任何限制。因此,企业可以灵活运用贸易信贷资金在资金流和货物流时滞上的错配自由调度境内外资金。比如,在资金流入态势下,企业可以预收(延付)方式将与其进出口规模不相匹配的异常资金收入(滞留)国内,或在资金流出态势下以预付(延收)方式将资金付出境外(滞留境外),进而实现境内外资金重新摆布,达到套利目的。

  二是警惕用转口贸易方式经境外公司获取境外资金。货物贸易改革后,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行为不受任何限制,只有在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先支后收)项下收(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才需要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收)款日期、付(收)款金额等信息。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法企业完全可以借助转口贸易或类转口贸易(转口贸易的变形产品)交易两头在外,交易时间、交易对手不确定及资金流和货物流不对称的特点,通过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关联公司构建多个虚假的转口贸易合同,将异常资金在适当时候收入境内或汇出境外,外汇局、银行由于只审核企业提供材料的表面真实性,且多个合同同时执行,不同合同间的收付款交织在一起,企业在不受限制的90天里,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重复操作,可以保持相当规模的资金流入量和流出量。转口贸易收付汇监管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三是警惕通过进出口退汇环节实现境内外资金摆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对于进出口退汇只要求原路退回,只有超过180天以上的退汇业务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由于银行、基层外汇局仅凭企业提供的合同、退汇协议、原收付汇申报单证进行退汇判定,很难对其退汇背后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鉴别和监管。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进出口退汇环节实现境内外资金的双向摆布,达到套利目的。如,出口方面,在资金趋向流入态势时,以签订虚假合同方式通过预收货款将境外资金流入境内,在资金趋向流出时将滞留境内的资金以出口退汇方式全额或部分推出境外;进口方面,在资金趋向流出时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方式将货款预付给国外公司,待资金呈现流入趋势后全额或部分退回。

  四是警惕用出口订单融资等银行产品获取境外资金。近年来由于受境内外利差与汇差及人民币贷款规模与贷款投向限制多重因素影响,银行人民币与外币组合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出口订单项下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就是其中之一。该产品是在国内银行融资规模普遍趋紧的情况下,为支持国际贸易项下出口商备货出运,应国内出口商申请,根据贸易合同或出口订单向其提供用于订单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人民币贸易融资的跨境人民币创新产品。

  其资金流入环节为:企业签订出口合同后,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境内银行首先向境外银行询价,其次向企业报价,然后根据企业授信与担保情况向境外银行发送协议融资所需的各项审核材料,境外银行审核后与境内企业签订短期出口订单融资(一般不超过一年)合同,并将该融资款项按照境内银行指示汇入境内企业账户。由于其融资的要素文件仅为简单格式的出口订单或合同,只要企业提供出口订单或合同,且过往信用纪录良好,银行即可在其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境外融资服务,而对于融资款是否与企业的出口能力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则不甚关注,易使其成为异常资金流入的又一通道。

  为有效防堵“热钱”流入,确保国内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认为必须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不断加大进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将外债范畴的贸易信贷纳入外债管理。明确需要纳入外债管理的贸易信贷期限与限额,借助资本项目监测系统试点良机,将超期限、超规模的符合现行外债标准的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信息纳入外债监测系统监管数据采集范畴,统一归口管理,避免隐性外债对宏观调控效果及对国民经济造成较大影响。

  二是制定具体的贸易信贷管理指导意见。内容包括各行业发生贸易信贷的机率、规模及合理周期,特别是在资金发生流入、流出前发出资金流向预警信息,方便各级基层外汇局了解和掌握总局贸易信贷管理的方向、内容,确保贸易信贷的有效性。

  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模块设置,同时严格对转口贸易和进出口退汇的管理。

(责任编辑:Luc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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