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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4-10-29 15:09:34 信息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杜涛 王正浩

  税务风险已经变成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最关心的问题。

  最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从北京市的“走出去”一千多家企业中,选择了70几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发现“走出去”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经营风险和税收负担,此外资金安全、市场状况以及如何应对谁受歧视都是企业十分关心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胡效国表示,中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问题,不仅包括税收政策、税收管理,也包括中国和境外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还有国家涉外的税收政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调研员周怀世告诉经济观察报,“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安排每个省市研究一两个国家的税务情况,以分析国外的税收政策。”

  截至2011年5月底,中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3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税收歧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分局局长邓远军介绍,第二直属局主要负责国际税收的几项工作,“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是目前三项主要职责之一。第二直属分局的第一个工作,就是摸清家底。

  “‘走出去’企业包括央企和北京市的企业,目前已经掌握了774家‘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总额是262亿美元,对外承包项目354个,提供劳务项目58个,申报境外所得约100亿元,这是目前的统计结果。”邓远军告诉经济观察报。

  本次调查对象是从一千多户“走出去”企业中挑选出74户“走出去”企业。企业类型涵盖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对外投资行业包括能源、房地产、进出口贸易、对外工程项目承包与劳务合作等多个行业。最终收到有效问卷71份。

  “问卷调查的几个核心问题分别是‘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困难、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是否遭受税收歧视及解决方式,以及‘走出去’企业希望我们提供税务服务的内容,还有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碰到的税收难题,以及遭受到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也就是双重征税问题;此外还包括调查调整带来的风险、税收歧视等。”邓远军说。

  对于税收歧视,45%的企业认为没有受到歧视,但是还是有半数以上认为存在歧视。中石化国际勘探的一位相关人士表示,“境外税务争议实际上是非常多的,一般是跟当地政府去谈判,或者是仲裁、打官司。

  “解决的方式,有的是顺从,有的是采取双边磋商。高达69%的企业希望提供涉外税收资讯,比如境外投资国的税收政策、税收资讯。排在第二位的是提供境外所得抵免培训。排在第三的希望我们提供一些‘走出去’的经典案例,第四的是税收争议希望我们提供解决支持。”邓远军告诉经济观察报。

  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延峰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最重要原因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后没有形成有效的跨国经营的价值链。中国海外企业一般都是分割式经营,定期向总部沟通汇报,相对独立。但也正是这种行政上的沟通形式,导致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跨国经营价值链,也很少产生跨国的关联交易。其次就是中国企业对国际的转让定价法规缺乏了解,一旦投资所在国家的税务机构对中国在当地的子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查,面临的调整金额一般都是非常巨大的,尤其是在美国,现在转让定价的金额很多会达到千万甚至上亿,所以这对企业现金的影响非常大。”延峰说。“我们最近两三周也对很多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集团层面是否制定了具体的转让定价政策,71%的企业回答‘否’,29%的企业回答‘是’。这些企业涵盖了能源企业、金融企业、医疗、航空等企业,所以覆盖面还是比较大。”延峰告诉经济观察报。

  遭遇罚单

  针对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税收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初步建立了四个税收业务库,第一个便是境外税收政策的知识库。“我们已经搜集了大部分国家的税收政策知识库,还不是很详细,但是基本已经搭建起来。第二个是境内的相关的税收政策知识库,跟‘走出去’有关的境内相关政策知识库。第三个是税收的协定库。第四个是‘走出去’案例库。”邓远军告诉经济观察报。

  国家税务总局的美国税收政策信息中心就设在北京国税第二直属分局,向全国的赴美投资企业提供税收服务。而北京第二直属分局的工作职责就有对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服务,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等。“从去年开始就做赴美投资的税收服务工作。围绕这个我们先是以课题的形式开展了赴美投资税收问题的调研课题,在开展课题的同时,广泛收集每个税收政策方方面面的信息,逐步搭建了美国税收政策信息中心。去年我们已经完成了第一期的课题,也以课题为基础编写了两期《中国居民(个人)赴美投资税收问题研究报告》,从今年开始,启动了第二期,继续开展第二期的调研,以及三期《中国居民(个人)赴美投资税收问题研究报告》。”邓远军表示。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悉,深圳税务部门正在研究一个课题,就是关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如何做转让定价。一位知情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他把跨国公司的税负跟同样做国内交易的国内公司税负做了比较,结果发现跨国公司的税负低于国内公司的税负。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比如美国的苹果、微软、谷歌这种全世界最挣钱的公司,研发和企业的控制核心放在美国,但是加工生产都设在了发展中国家,可以把资金利润集中到避税地。”

  中国的税务部门这些年也一直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税务服务,一位税务中介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在2010年年初,挪威税务局对中国某大型央企进行了转让定价的调查,认为这家央企子公司在2006年至2007年的一些转让定价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不仅要求这个企业补税,还进行高额处罚。这个企业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寻求帮助,税务部门启动了双边协商机制,经过三轮谈判,这家企业原本被调查完之后补税加高额的利息以及滞纳金原本高达10.8亿人民币处罚,最后只交了6.8亿。

  上述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中国税务机关有资源帮助企业增加沟通和妥善解决境外的税收调查问题,如果确实产生双重征税的情况,尤其在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上,在罚息和补税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代表企业跟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较为有效的沟通。

  博锐财税沙龙秘书长张凯表示,“对于一个国家或者某一个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中国走出去的绝大部分企业都需要这方面的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将这些信息进行有效整理后提供给企业。”

  所得税内外有别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总监现在最头疼的问题就是“走出去”后被当地税务盯上了。这家企业投资的是马亚西亚的房地产市场,刚进入的时候对当地税法的了解几乎空白,只能找当地的税务事务所做咨询,后来业务逐渐扩大,随即又成了税务监管的重点。“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上述财务总监用这个来形容了不同国家的税务规则,同一种税,不同国家是不相同的。

  马来西亚与中国的区别在所得税前扣除有着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各种费用的抵扣差别很大。

  他给记者就折旧费用扣除做了对比,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等不能做折旧扣除,但是马来西亚的税法规定又增加了一个资本免税额的概念。

  “初始免税额是10%、20%或40%,通常来说,初始免税额是20%,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年度免税额按直线法计算,包括股票的上市费用。这对我们以后在集团税收筹划中也有比较大的压力。”他说。

  上述房地产公司告诉记者,在开业前的营业费用上看,中国基本上筹建期间发生的占60%,而且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在中国可以扣除的,但是在马来西亚是不可以扣除的。

  机动车租赁费,在中国没有明确的机动车租赁限制,而在马来西亚,货车、卡车等不受累计租金的限制。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中国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马来西亚是对于一般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50%,而马来西亚的业务招待费中如果是完全与销售相关的就可以全额扣除。

  上述财务总监认为,作为比较早“走出去”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未来可能面临更多的税务问题,而且针对房地产商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也不多了。未来如果企业碰到难题,遇到当地税局有不合理要求,企业若是准备起诉,中国的税务机关提供的支持是很重要的。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杜涛 王正浩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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