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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如何进行勘探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5-03-05 15:10:49 信息来源:石油观察 作者:

文|张伟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法律部项目管理处处长

 

在国际油气并购界中,有一类特殊的协议,叫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Farm-out/Farm-inAgreement,简称FOA或FIA)。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实质是探矿权或者与探矿权有关的合同权益的转让,本质上是买卖协议,但由于其带有油气行业勘探阶段的特点,所以本文特别将此类合同拎出来单独进行讨论。

 

对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国际油气行业内有一个特别的名称,叫Farmout/FarminAgreement,从勘探权出让方(Farmor)的角度来说,叫FarmoutAgreement,从勘探权购买方(Farmee)的角度来看,叫FarminAgreement。

 

勘探权购买/出让的原因,从勘探权出让方的角度来看,一般有以下几种:

1)勘探风险投资太大,需要引入合作伙伴分担勘探的资金风险;

2)勘探的技术风险大,需要引入合作伙伴分担勘探的技术风险;

3)取得勘探权时对政府承诺了最低义务工作量,需要引入合作伙伴一起承担义务工作量;

4)勘探权出卖方资本开支有调整,需要引入合作伙伴;

5)勘探期快要到期,需要满足承诺的工作量来保留合同区;

6)通过购买/出让勘探权获得工作业务承诺,而取得潜在发现商业性储量的可能。

 

从勘探权购买方的角度看,可能有如下原因:

1)快速获得勘探矿区或者商业发现储量的机会;

2)获得热点地区或者新兴地区相关的地震及钻井实际资料,了解地质盆地或者潜在构造;

3)分散勘探风险,优化全球勘探资产组合;

4)采取跟随战略,跟随国际性大石油公司获取勘探机会。

 

一般勘探权出让,主要是对探矿权或者与探矿权有关的合同权益的转让,很少有勘探权出让方将作业者地位一并转让的情况,除非是勘探权出让方100%的转让权益。在国际油气业,有所谓的Operatorshippremium(作业者地位溢价)的说法,如果在转让部分勘探权益的同时一并转让作业者地位,则勘探权购买方需要付出更高的对价。

 

下面本文将对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主要特点、基本概念、主要条款及谈判点进行介绍。

 

 

一、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主要特点

 

第一、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标的特殊。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标的是处于勘探期阶段的赋权文件(矿证、石油合同)的参与权益。或者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标的往往是某些合同区面积或者合同区内某些地质层位一定深度的参与权益,除此之外,勘探权的出让方仍然保留着其他面积或者其他地质层位原始的参与权益比例。除开勘探权购买之外,国际油气界的并购,主要集中在开发资产(有商业发现的资产)、在产油气资产、或者勘探、开发生产均有的资产或者拥有前述几类资产的公司。

 

第二、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形式特别。如果相应的石油资产已经有商业性发现,预计将要进入到开发阶段,则国际油气并购市场的惯例是使用资产买卖协议(SPASalesandPurchaseAgreement)。之所以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采用Farm-in/Farm-out的形式,笔者认为,该等交易的本质还是购买的一个未来有商业发现的可能性,而并非有实际商业发现的石油资产。

 

第三、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对价支付方式具有特殊性。一般的油气资产买卖,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一般在交易交割的时候,买家需要向卖方支付现金,获得相关油气资产。而勘探权购买的对价支付,往往带有很少的现金因素,而主要以工作量承诺对应费用为主,在交易成功的时候,并不马上支付现金,费用的支出是随着石油作业的进行而在联合作业协议下用CashCall(筹款)的方式予以支付。

 

简言之,勘探权购买方所支付的对价主要以工作量承诺对应的费用为主,在石油作业过程中按照联合作业协议的运行机制进行支付。在某些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中,往往还存在对价的支付有Mandatory(确定性)和Optional(选择性)之分,意即勘探权购买方或者勘探权出让方在某些条件下可以选择增加对价。

 

比如,勘探权购买方购买30%的产品分成合同下参与权益,承诺打两口探井,其中一口是Mandatory的,另一口钻井由勘探权购买方选择是否继续,如果勘探权购买方选择不打第二口OptionalWell,则勘探权购买方的参与权益可能只能获得20%。

 

第四、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中标的获取方式有多样性。由于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标的是勘探期的赋权文件(矿证、石油合同)的参与权益,该参与权益在何时转让给勘探权购买方,具有灵活性:

 

一种安排是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满足ConditionsPrecedent(先决条件)后,在交割日,参与权益转到勘探权购买方;

 

还有的安排是在将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安排下的工作完成后,才能获得参与权益,比如在”Drilltoearn”方式安排下,勘探权购买方在未完成承诺的钻井义务或者钻井义务花费前,不能获得参与权益,这种安排的好处是如果钻井后未有商业性发现,勘探权购买方不愿意再行投入工作量且对勘探后续潜力不报希望,则勘探权购买方选择1)获得参与权益;2)放弃获得参与权益;

 

还有的安排叫”Producetoearn”的方式,意即在勘探权购买方完成相应钻井义务后者钻井义务花费后,只有在有商业性发现或者足以有payingquantity(支付完地租或者开发生产成本后仍有剩余油气量)的条件下,勘探权购买方才能获得相关的参与权益。

 

第五、尽管不少国际组织都对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进行了标准化的努力,但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形式仍呈现多样。笔者在不同的勘探权购买/出让交易里,曾见过从几页到上百页的勘探权购买合同。

北美,由于油气市场极端成熟,油气业专门人才技术化程度非常高,其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形式更是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如果读者有兴趣看一看Landmanleaseandtitlemanual中关于北美地区的FOA的例子,可以发现FarmoutAgreement的模式众多,形式灵活。

 

第六、总体来看,跨国性的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复杂度日益向SPA靠拢。在笔者海外并购工作的实践中,笔者发现在合规风险的日益增大和买卖双方对风险分担争斗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跨国性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出现了复杂化的趋势。

 

另举一例,AIPN(AssociationofInternationalPetroleumNegotiators,国际石油谈判者协会)现时正在对其Farmout协议进行修改,笔者作为AIPNFarmoutAgreement标准合同修订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参与了该协议的修订工作,现在版本的基本架构,几乎和复杂的资产购买协议类似。这表明了整个行业对勘探权购买/出让现行较为简化的文本模式的改动意愿。

 

 

二、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基本概念介绍

 

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中,有一些较为特殊的概念为其他买卖交易所不同,现介绍如下:

 

第一、Promote(溢价)。对与勘探权出让方来说,持有勘探权本身占据了先发优势,勘探权购买方往往需要付出比获得的参与权益更高比例的支出才能得到参与权益。比如勘探权购买方支付35%的钻井费用,获得15%的参与权益,其中的20%属于Promote的部分。

注意Promote与Premium的区别,Premium一般是指勘探权购买方在从勘探权出让方获得权益时,比起勘探权出让方获得该部分权益时所支出的费用所高的部分,Premium和Promote均是对勘探权出让方先行者的一种利益补偿机制;

 

第二、AMI(AreaofMutualInterest,共同利益区)。在勘探权协议中,勘探权出让方往往要求勘探权购买方在勘探权益资产所在国或者其他资源国划定一个区域,如果勘探权购买方在区域内获得潜在项目机会时,则需要给勘探权出让方提供优先参与合作的机会。

 

当然,从勘探权购买方的角度来看,AMI如果能谈成双向的的最为理想。意即如果勘探权出让方在划定区域内有了潜在项目机会时,也应优先提供给勘探权购买方。国际油气并购实践中,因为共同利益区条款而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

 

第三、Drilltoearn也有叫Earnin(钻井换权益)。勘探权购买的一种形式。意即勘探权购买方在完成一定的钻井义务(比如钻遇特定的地质目标层位和完成相关的测井实验)后,获得相应的授权文件下的参与权。

 

Drilltoearn体现的概念是work-basedconsideration(以工作量为准的对价),常见于北美的勘探权转入/转出情况或者政府在勘探期义务工作量完成前不予审批转让的情况。在Drilltoearn情况下,如果勘探权购买方已经开始工作,但政府最后未批准该等转让,在买卖双方均未违反获取政府审批的相关陈述、保证及承诺的前提下,则购买方可以要求出卖方返还相应的投资或部分投资。

 

第四、Producetoearn(见产换权益)。勘探权购买的一种形式。意即在勘探权购买方钻完井并有了商业性产量的条件下,才能获得勘探权出让方在授权文件下的相关权益。此种条款也多见于北美的勘探权转入/转出情况。

 

第五、UndividedInterest(不可分割权益)。勘探权转让的性质之一。如果转让的是UndividedInterest,则在勘探权出让方所有矿区或者面积上,勘探权购买方均有相同比例的权益。

 

第六、Payout(回收完毕)。这个概念在北美油气勘探权转让用的比较多,意味着勘探、开发及作业成本从某口油井产出的油气产品回收完毕的时点。和Payout有关的两个概念是before-payout(BPO)after–payout(APO),在BPO的时期内,勘探权购买方可以拥有更高的参与权益,以便加速其投入的回收;一旦回收完成,在APO期间内,勘探权出让方则回复到一定比例的权益,参与油气产品的分享。

 

第七、Assignment(转让)。Assignment一词,从普通法角度严格讲,仅仅意味着权利的转让。权利义务的继承者转让,需要用Novation的形式。在勘探权权益转让后,要对授权文件做相关的Novation,其中部分也蕴含了这个道理。勘探权协议中的对价(Consideration),对应的即是Assignmentofparticipatingright。

 

第八、DeedofAssignment(转让契据)。一般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签署后,买卖双方会签署DeedofAssignment,并提交资源国政府批准。在资源国政府不要求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一般不会把协议提交政府,因为政府批准的仅仅是权益转让而不是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

 

第九、OverridingRoyalty(二级矿权使用费)。原始的矿权上有Royalty,这个Royalty往往是上家支付给原始土地所有者的矿费。如果上家转手给下家的时候,要再获取一道Royalty,这个增加的比例往往被叫做OverridingRoyalty。从勘探权购买方的角度看,在购买勘探权益的时候,要弄清楚所有购入权益上的负担,原始的矿费是多少,原始矿费上的overridingRoyalty是多少,都需要放入到勘探权价值计算的模型中去。

 

第十、Securityinterest(担保权益)–在Drilltoearn的情况下,勘探权权益出让方往往会要求在权益购买方未支付完承诺的工作量投资之前,其购入的权益应当抵押给权益出让方,以担保义务的履行。

 

第十一、Carry(垫资)。前面说过,勘探权权益出让方要求勘探权购买方在一定承诺工作范围内付出比获得的参与权益更高比例的支出,高出的比例叫做Promote;如果勘探权权益出让方不出资,而在一定额度内由勘探权购买方全部支出,此时,可以叫做Carry。当然,Carry可以计息,也可以不计息,需要根据双方谈判确认。

 

 

三、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主要条款及谈判点解析

 

第一、Intereststobeassigned–转让权益的确定。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购买的权益分为几个部分:

1)授权文件(矿证、石油合同)下的勘探权益;

2)同比例的联合作业项下权益;

3)其他相关权利。

 

注意,比如勘探权出让方如果已经签署了AMIAgreement(共同利益区)等与上游权益相关的权益,此时也往往会将该等权益按照比例转让给勘探权购买方。转让权益的谈判点关键在于对转让权益的明确约定。对于常规油气合同来说,区分主要是围绕不同地质层位和不同构造区分是否纳入交易;对于非常规油气,特别是靠承诺打井工作量来获得土地面积的交易,要注意对土地的形状、大小等做好约定。

 

第二、ThetimingofAssignment–勘探权转让时点。前文对不同的勘探权已经有过描述,此处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勘探权权益的转让发生在交易文件交割日,则需要明确约定如果勘探权以购买方未完成勘探权买卖协议中规定义务时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是无偿将转让的权益再行转让回给勘探权出让方。勘探权权益发生转让时点发生在承诺义务完成后的,北美油气交易及不涉及政府审批的交易比较常见,否则勘探权权益转让的时点后移,对勘探权购买方来说,风险较大。

 

第三、EffectiveDate–SigningDate–TransferData(CompletionDate)–生效日-签字日–转让日(交割日):国际油气并购中,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中所约定的生效日,和合同生效没有关系,往往其功能主要在于价值的确定。一般来说,买卖双方会选定一个生效日,在生效日前勘探权卖方所花费的历史费用将由购买方审计后按照购买的参与权益比例以现金形式(或其他形式,后文将详述)支付给卖方。

 

签字日就是买卖双方签署协议的日期,此日期后,双方将进入获取政府同意,第三方批准等事项中。转让日和交割日指的是所有先决条件满足后,授权文件下参与权益实际转让发生的日期(除开参与权益在买方承诺工作量完成后才发生的情况)。

 

第四、JOA–联合作业协议。在签署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的时候,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购买授权文件下的权益,则购买方需要和留在授权文件下的各方缔结联合作业协议。联合作业协议的缔结时间和方式可以有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在签字日就将联合作业协议谈好签字,等到交割日的时候再生效;

 

一种做法是在签字日谈好联合作业协议,等到交割日时,联合作业协议的签署是双方的义务,签署即生效;

还有一种做法是签字日双方还未谈联合作业协议,在签字日到交割日之间谈妥,等交割日时生效。当然,如果联合作业协议不仅仅包括买卖双方,则联合作业如果要修改,还需征得其他方的同意。

 

第五、Approval–审批。审批的谈判点落脚在:

1)审批由谁去获取,一方还是双方;

2)审批的费用谁承担,一方还是双方;

3)如果政府给审批附加条件,双方是否必须无条件接受还是仅在合理条件下接受。

 

第六、ConditionsPrecedent–先决条件。勘探权转让完成的先决条件一般来说有如下几个:

1)获得政府的审批,一般来说,对于勘探权的审批,往往是能源部、石油部或者国家石油公司进行审批。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有意思的交易,交易约定:在勘探期间,购买方仅仅购买30%的勘探权益,但如果有了商业性发现,则购买方有权以固定价格增持参与权益。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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