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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律背景下担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4-08-28 13:06:17 信息来源:厦门信保 作者:

  海外业务中长期项目由于金额较大,除正常的商务合同、融资合同外,通常还会通过担保函引入实力更强大的主体,增强项目的可行性。我们对担保函的了解有多少呢?

  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1年,中国客车出口企业A与某中东国家一经营运输的B公司签订商务合同,整体合同金额达到4亿美元。由于合同金额大,项目采用买方信贷结构,在B公司的总公司C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由D银行为整个项目提供融资。经调查发现,C公司是该中东国家实力规模非常强大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销售,代理多个世界知名的汽车品牌。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有总公司C公司担保的项目是否设计合理?是否有一些未知的风险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项目执行地该中东国家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

  法律环境分析:

  该国家属中东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法对其经济活动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具体到这一项目,主要的法律风险表现为担保函的有效性方面:

  根据该国法律,如果B公司发来发展为有限责任公司,它将与C成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个体,B公司自然继承原公司的债务,但原来的担保函却因被担保人的性质发生变化而导致无效,需要C公司重新出具新的担保函。如C公司拒绝出具,则构成违约事件,需要债权人A公司在特定时间内在该国法院进行诉讼,才能保证原担保函继续有效。

  本项目虽然买卖双方指定适用英国法,争议解决地为第三国,但据该国律师介绍,对于英国法的合同、担保函,在债务人出现公司化、担保人违约未继续为新公司担保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按合同规定在第三国提起诉讼,第三国法院一般会根据英国法判定担保函继续有效,但同时保函执行需要得到该国当地法院的支持,而该国法院在执行时有可能根据该国法院认为担保函无效而不予支持。因此,即便约定适用英国法的合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风险。

  解决方案:

  1. 在此项目中,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案:由总公司C公司出面签订商务合同、贷款合同,从而有效地规避了担保问题;这一方案对中国企业、银行保障力度最强,但可惜的是,国外B公司和C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运营相对独立,他们并不愿意由C出面签订合同;

  2. 在贷款协议、担保函中加列限制条件,保障A公司权益。

  既然项目贷款人明确表示未来有可能进行公司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原担保函面临失效的风险,贷款协议可增加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如B公司进行公司化,必须提前获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这也是为了重新审核借款人的资产财务状态,防止其利用公司化的时机转移资产;如果借款人公司化获得贷款人同意,B承诺将继续按时还款并促使担保人重新出具担保函;

  第二,贷款协议中加入消极承诺条款:除非得到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进行合并、拆分或公司重组,也不得进行任何资产处置;

  第三,由C公司出具无条件见索即付的担保函,并在担保函中明确,在B公司公司化后,承诺重新出具担保函。若担保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重新出具担保函,即视为担保函的违约,债权人可在原保函下主张全部债务;

  小结:

  回顾上一案例可以看出,债务人公司化后,英国法与伊斯兰法在对待担保函这一问题中有一定的冲突,这可能导致该国的法官在执行保函时会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担保函无效而不予支持。因此,即便约定合同适用英国法,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担保函并非仅在海外项目中使用,对于一些常规的出口业务,在买方实力偏弱的时候也会遇到。建议出口企业在遇到疑问时,联系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的客户经理,由我们针对具体情况,为您分析、降低风险。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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