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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开放政策体系 加快对外投资法治化进程

发布时间:2013-08-02 17:16:39 信息来源:宏观经济 作者:李道佳 张欢 雷冰

  ――落实政府职能转变改革 放松境外投资管制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境外投资审批工作还可以优化,审批权限仍可以适当下放。

  可适当放宽重点企业境外投资的限制额度,以此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自主决策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例如,可以对国有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审批放松管制、适度授权,对于额度内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不再事先核准,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内部监管。不再以规模大小作为“走出去”的门槛,鼓励更多富有产业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以便抓住难得的战略机遇。

  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通过简化资本金汇出的审批手续,将部分审批程序合并,同时加强商务部与外汇管理局的协调,缩短审批周期。

  业界普遍希望,审批制度改革可以深入推进,真正发挥市场的作用,调节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一些企业家还表示,对“走出去”的企业,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实施跨国监管模式。

  ――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并加强宣传 促有效信息送达需求者

  鼓励外交、商务等部门在各方面给重点企业、银行提供国外投资信息。尤其是驻外的大使馆、领事处、商务处等部门,应发挥优势,充分汇集当地投资信息和其他各种信息。提高商务部编写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的更新频率。对于驻我国的外国使领馆、经济办事处,应积极与其合作、对话,明确当地投资环境和投资条件。通过这两方面工作逐渐建成对外直接投资国家的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同时,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并可以考虑参照美国、欧洲的项目专门制服务机制,由领事馆、商务部、商会等相关部门,针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专门、细致的服务。

  培育社会化服务机构同样重要,其可以给予“走出去”企业多方位、有针对性的服务。国际劳工组织(ILO)跨国公司项目高级专家Githa Roelans认为,中国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相当活跃,必须要对劳动关系相关的国际法律和政策加以研究。此类问题如果由企业研究,难度大,作用小;而如果由有关机构和部门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将发挥巨大作用。

  ――建立评级机制 强化对外投资合作中的风险管理

  我国可以尝试建立相应评级机制,标识国家、地区市场风险。具体可参照英国商业环境风险情报所发布年度“富兰德指数”(FL)、国际报告集团编制的月度“国家风险国际指南综合指数”(CPFER),对各国的投资评级、风险程度,及时进行预警和信息通报。这项工作也可以由政府引导一些研究机构或企业做,以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倡导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保险业务,引导企业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尽量减少汇率、利率的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通过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风险管理基金,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金融风险的防范,避免损失扩大和损失扩散现象。还可以利用国际组织建立的保险机制。

  国家在加强对企业的海外业务进行法律审核、事前防范的基础上,还要建立事中风险预警机制和事后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机制,从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对企业的风险指导。避免随着投资量的剧增,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大损伤。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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