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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企海外并购协议中的主要条款

发布时间:2014-06-11 11:08:26 信息来源:晨哨网 作者:

  很多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并购时,由于缺乏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可能习惯将在国内的做法和思维方式带出去,重视同卖方或目标企业领导者之间的关系而忽视对并购协议有关风险的防范。事实上,并购协议作为规范交易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性法律文件,对于并购本身是否能够成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企业作为买方应针对并购协议的每个条款做到胸有成竹,进退有据,该争的地方应分寸必争,不应因为爱 面子或者怕伤感情而一味让步,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晨哨君为您简述并购协议中常见的几个关键条款,包括并购交易条款、陈述和保证条款、 承诺条款、交割条件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及其他一般条款。

  并购交易条款

  并购交易条款(Purchase and Sale)主要说明并购交易的对象、交易价格、交割安排和股价调整条款等,其具体约定因并购交易方式的不同也会有所不同。

  并购交易对象

  并购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而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通常股权并购更为常见。在股权并购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中,并购目标企业的股份除了常见的普通股以外,可能还存在优先股、股份期权、认股证和可转债等证券,需要加以明确并购交易对象的范围。如果中国企业计划获得目标企业所有的股份和权益,则应将上述证券统筹考虑。例如在中石化通过其子公司SIPC并购加拿大Daylight公司100%的股份时,既考虑了加拿大Daylight公司的普通股,也还同时考虑了该公司发行在外的C系列可转换债券和D系列可转换债券。对于资产收购协议(Asset Purchase Agreement),则应明确规定拟收购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财产,不包括哪些财产,还应尤其注意所收购的财产是否附带任何债务,如果附带,则应说清楚附带受让哪些债务。

  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的金额决定通常是并购企业的财务顾问的职责,如资产评估师或注册会计师等,对并购对价的确定通常在并购企业签署的最后时刻才写进并购协议。对于交易价格,如果是购买股份,一般既要写清楚股权的总购买价格,还要写清楚每股价格。并购对价支付方式可能为现金或股票或债务承担。如果并购对价为现金,则应注意写明金额、币种、支付方式等。如果对价为股票,则应说明转股比例等要素。

  交割

  交割(Closing)是指在满足或放弃交割条件的情况下,买方支付交易价格而卖方交付股权证明或财产证明。交割条款一般规定交割所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交割地点一般选择在为交易一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而交割时间一般自动设定在交割条件得以全部满足或放弃之日后的某一个工作日或者双方另行同意的某一天。

  交割物

  交割时,交易双方互相交换交割物。对于卖方而言,主要包括股权凭证、卖方管理层经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其已完成或符合交割条件的声明、卖方决策层(如董事会)关于该交易的授权证明(如董事会决议)等。对于买方而言,主要包括付款证明、买方管理层经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其已完成或符合交割条件的声明、买方决策层(如董事会)关于该交易的授权证明(如董事会决议)等。如果中国企业使用子公司(例如为了该并购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买方,卖方可能还要求中国公司作为母公司来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可能需要同时提供作为买方的子公司和作为担保方的母公司的相关文件。

  交易价格调整

  海外并购由于涉及程序较为复杂,在并购交易文件签署时一般无法即时完成交割,因此常需要通过交易价格调整条款,针对交易文件签署日和实际交割日之间的变化对交易价格作出相应调整。常见的股价调整条款,主要是基于在交易文件签署日至实际交割日之间,可能会发生股票 割或反向分割、股票股利、公司资本重组等事项从而对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每股价格产生影响,因此需要根据股价调整条款自动对股价或所交割的股份数量予以适当调整,以反映上述变化。对于交易价格的调整,还可以考虑运营资本(即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差值)的影响,如果目标企业由于流动资产减少或流动负债增加, 导致运营资本减少,则可相应调减交易价格。

  在中海油于2002年收购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尼的油气资产交易中,由于收购谈判在美国“911”事件发生后进行,当时油价波动较大,为了解决估价问题,交易双方在并购协议中加入了价格调整机制条款,规定资产并购价格为一个价格区间,最终价格根据一个基准、石油期货价格以及不到一个月的决定期限来决定,可以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调或下调3000万美元。这样,交易双方认为油价没人能够控制,双方都要承担最终价格带来的风险,从而通过价格调整机制找到一个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的解决办法。

  要约收购

  当采取要约收购(Tender Offer或Bid Offer)并购外国上市公司时,并购交易条款的撰写应考虑目标公司所在国对于要约收购的相关法律规 定。如以收购加拿大上市公司为例,要约收购条款不仅需要规定要约收购的相关内容,还需要规定要约并购完成后第二步交易的相关内容。要约收购的内容主要包括 要约价格、要约收购的对象、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所附条件、买方关于要约收购发出和接受的具体安排(如发出要约的时间、接受股份的付款时间等)和目标公司董事会需要向其股东发出的信息通告(表明股价公平合理并向股东予以推荐接受)以及其它方面的配合等。有关第二步交易的条款主要规定在买方需要进行第二步交易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承诺予以配合和支持,包括支持买方通过董事换选从而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等。

  安排计划

  收购外国上市公司的另一种通用方式为一步式收购,如在加拿大称为“安排计划(Plan of Arrangement)”,在澳大利亚称为“安排方案(Scheme of Arrangement)”,主要是通过获取目标公司特定多数股东的同意和监管机构和/或法院的批准,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收购。一步式收购的结 果要么是实现100%收购,要么是什么也没有。不同的国家对一步式收购有不同的程序规定,在美国需要经过监管机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审查同意,在加拿大则需要法院的批准,而在澳大利亚则既需要监管机关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的审查也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

  以并购加拿大上市公司为例,在并购文件中,安排计划条款需要规定目标公司为实现安排计划而需要采取的步骤,包括召开股东大会、协助获取股东同意、向法院分别申请临时命令和最终命令,并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完成相关登记。交易双方通常互相承诺在准备有关安排计划的相关文件(如分发给股东的信息通告)和进行相关司法程序时,予以相互协助和配合。

  合并

  合并(Merger)也是一种常见的并购方式,例如优酷即通过换股合并方式并购土豆(作为被合并企业的土豆控股公司注册地在开曼,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如果并购采取合并方式,合并条款则应说明各合并方,合并后哪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留下来,哪家公司消失掉,还有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若干事项,包括章程、董事、经理、股权证明等具体事宜如何安排。

  陈述和保证条款

  陈述和保证条款的目的在于交易双方保证所披露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存在违反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则构成违约并应相应进行赔偿。卖方一般希望陈述和披露的范围越小越好,而对于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越详尽的陈述和保证一般更有利,因为如果发生不符的情况,中国企业会更容易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通常卖方需要做出 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

  组织架构和正常运营: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均为合法设立和存续的公司,有合法权利和必要的许可保持正常经营。

  资本结构:需要清楚说明目标公司当前的资本结构,不仅要列明已发行的普通股的股数,如果还有优先股、可转债或者期权等,也要列明,并且保证除了已列明的上述证券外,不存在其它与资本结构或表决权有关的其他证券和合同安排,已发行的股份为合法发行并完全出资,不受任何优先认股权(Preemptive Right)的限制。

  集团架构:目标公司除了已列明的附属公司外,不存在其它任何附属企业或合伙企业。目标公司合法拥有其附属公司的股权,所有附属公司的股权为合法发行和完全出资,没有设定任何股份质押,没有设立任何针对股份表决权的限制,也没有任何任何针对该股份的期权或其它限制。

  授权:目标公司有合法权利签署并购交易文件,已获得必要的董事会批准,所签订的并购交易文件合法有效。

  合规: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运营合法,其签署并购交易文件并完成该并购交易不违反相关法规和任何公司章程性文件,不引发其它合同(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项下的违约。除了已列明的政府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外,交易不需要获得其它批准或同意。

  信息披露: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财务账目和会议记录等,完整并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并且公司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内控体系。

  没有重大不利变化: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报表披露日后,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发生重大债务或签署任何非正常营业过程中的重大合同,资本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分配股利。

  税务事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及时准确申报各种纳税并缴付税款,需要计提纳税准备的已充分计提,不存在任何针对目标公司的税务调查或审计。

  诉讼:除了已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其正常运营的诉讼、仲裁、调查或其它法律程序。

  重大合同: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所有重大合同均以提供并且其都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违约或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

  财产: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其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拥有合法产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或质押。如存在租赁的财产,则相应租约应合法有效,不存 在可能导致该租约终止的任何情形。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不存在任何针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自身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任何 诉讼或法律程序。

  负债:除了已披露的负债外,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没有发生任何非正常运营之外的重大负债或债券,也没有发生任何担保或赔偿义务。

  关联交易:除了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同其董事、经理和重大股东之间不能存在任何关联交易。

  雇员事项:目标企业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集体劳动合同,不存在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罢工或其它劳工纠纷,不存在可能给企业产生重大雇员责任的违法事件。例 如在收购美国目标企业时,目标企业应保证没有擅自解除《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项下相关的雇员年金福利计划。除了已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不存在无法解除的含有离职赔偿条款(如金色降落伞和银色降落伞等安排)的雇佣合同,不存在股票增值权和股东权利计划等福利计划。

  环境:目标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场地未遭受任何有害物质的污染,没有发生过任何可能产生不利环境责任的擅自排放污染物质的行为,所有对污染物质的处理均符合合规要求。目标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持有所有必要的环境方面的许可,遵守关于环境、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针对其有关环境方面的调查或法律行为。

  保险:目标公司应保证其拥有该行业内企业所通常有的可以覆盖各种可合理预见风险的保险,并且这些保险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约事件(如迟付或未付保险费等)。

  除了上面常见的陈述和保证外,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还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作出一些特殊的陈述和保证。如涉及石油产业的并购,可能还需要目标企业保证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石油和天然气权利(如勘探权和开采权)被取消或严重受损的情形,所有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的勘探开采活动均合规和符合行业标准,没有需要立即弃 置或填塞的油井等。

  针对陈述和保证条款,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值得关注:重要性(materiality)和知晓(knowledge)。

  重要性

  重要性标准是陈述和保证条款中常用到的一个限定标准。卖方一般希望其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即可,如果存在不准确或遗漏的地方,只要不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则不应视为违约。对于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而言,则希望目标企业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而非仅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哪些条款允许适用重要性标准,哪些不允许,这是一个双方谈判的重点。关于重要性本身的标准,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为增加透明性,可以考虑约定一定的损失金额标准,例如如果由于目标企 业陈述和保证不当导致目标企业的财产减少或负债增加超过一定金额,即可认为符合重要性标准。例如,在2009年兖州煤业收购澳大利亚Felix公司100%股权的 交易中,双方对于重大不利变化的定义即约定了明确的金额标准,规定任何造成Felix集团合并净资产减少2亿澳元以上,或者造成其过去连续5年累计合并税 前净利润减少1亿澳元以上,或者其他导致Felix集团实质无法继续从事其原有业务的事件,皆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任何超出Felix集团控制的事项除外。

  知晓

  知晓标准可分为事实知晓和客观知晓。事实知晓指的是卖方陈述和保证的范围局限于其事实上所知道的范围,卖方一般希望采取这种标准,这样一旦存在不一致,也可以推说“我不知道”以推脱责任。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应主张客观知晓标准,即卖方陈述和保证的范围不仅是其管理层事实知道的,还应包括其应当知道的,这样就会使卖方更加认真地履行其陈述和保证义务,例如同具体管理人员进行更多交流,以确保其陈述和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条款

  承诺条款(Covenants)通常多用来规定在签署日后至完成交割日前,有时还会涉及交割日后,交易各方如何相互配合,履行各自的承诺,以最终顺利完成并 购交易并实现并购协同效应。某些承诺条款,如获取政府批准,属于交易双方应共同履行的承诺条款。对于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而言,应要求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前保持正常经营,并要求卖方或目标公司不得擅自同第三方展开有关并购的接洽谈判,但这受制于有关董事忠实勤勉义务(Fiduciary Duty)的例外。

  政府批准

  政府批准通常是交易双方在签署交易文件后需要共同努力来履行的主要义务之一。需要获取的政府批准,视目标企业所在国家而不同,但一般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并购审 查和反垄断审查。例如并购加拿大企业,可能需要获得加拿大产业部部长或加拿大文化遗产部部长(针对特定文化类商业)依据《投资加拿大法》进行的外商投资并购审查和加拿大竞争局根据《竞争法》进行的反垄断审查;而并购美国企业则可能需要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和美国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或美国司法部(DOJ)发起的反垄断审查。中国企业作为买方一般负责获得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审批,通常包括来自发改委、商务部和外 汇管理局的核准或登记,国有企业还可能需要获得国资委的审批。在交易文件中,交易双方通常会承诺彼此协力,互相配合并及时沟通,以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交易一方可以要求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另一方单独与政府机关接洽,以保证其对相关政府审批程序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目标企业保持正常经营

  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应要求目标公司在交易文件签署后至实际交割日之间一如既往地保持正常的经营运作,一方面从正面来讲,应保留和维持所有既有经营架构、财产、雇员、商事关系,保持其各项政府许可合法有效,保证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保持企业相关保险合法有效等;另一方面从负面来讲,应禁止修改章程性文件,禁止采取对资本结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如分发股利,进行资本重组,发行、转让、质押或购买股份或其他证券,申请破产清算等),禁止变更会计政策,禁止采取重大投资行为或并购其他企业或发生重大费用,禁止处置或购买重大资产,禁止发生重大借贷或提供担保或 提前偿还借款,禁止签署或变更重要合同,禁止非正常增加公司职员薪酬和福利,禁止对重大诉讼达成妥协或弃权等。如在陈述和保证条款中一样,这里也会经常涉 及重要性的概念,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可以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一定金额的适当标准,例如不得购买或出售超过一定金额标准的重大财产,不得签订超过一定期限且 无法自由解除或超过一定金额的重大合同。

  禁止与第三方接洽并购谈判和忠实勤勉义务例外。

  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应要求卖方或目标公司在签署交易文件后不得再同可能成为并购竞争对手的第三方进行接洽,包括不得主动向第三方发出并购邀请,不得向可能提起并购建议的第三方提供任何信息,不得同第三方就任何其它并购建议进行谈判,不得撤销对该中国企业并购建议的推荐或作实质变更,不得接受或推荐来自第三方的其它并购建议,停止现有同第三方关于并 购的任何谈判并索回和销毁已提供的资料等。

  然而,上述限制性约定通常存在一个例外,即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豁免,这是指当出现优于本并购建议的其它并购建议(“更优并购建议”)时,法律一般允许卖方或目标公司董事会根据忠实勤勉义务同第三方进行谈判并撤销对本并购建议的推荐。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应依据相关适用法律明确限定交易对方可以主张忠实勤勉义务豁免的条件,例如:限定更优并购建议的范围为交易对方非主动寻求或邀请而收到的并购建议,要求交易对方向外部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咨询并由其出具意见确认该竞争性并购建议确实构成更优并购建议,要求交易对方在接受该更优并购建议前通知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并给与中国企业权利和时间修改之前的并购要约,还有要求交易对方如果终止本并购协议而接受其它更优并购建议,则需要向中国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分手费(Break Fee)。关于分手费的具体分析参见下面协议解除条款部分。

  其他承诺条款:中国并购企业还可以要求卖方或目标企业作出承诺的其他条款包括但不仅限于:

  持续信息披露:卖方或目标企业在交割前应继续向中国并购企业公开信息,如果发生任何新的有可能影响到并购交易的事宜,需要及时主动通知中国并购企业。

  原有董事辞职:卖方或目标公司应确保在交割前向中国企业提交目标公司原董事会成员的辞呈,以确保中国企业在完成交割后可以控制目标公司董事会。

  其他需要交易双方作出承诺的事项还可能包括通知和补救条款、费用承担条款、过渡管理条款等。并购上市公司可能还需要规定一些与证券上市交易相关的承诺,例如在中石化通过子公司SIPC并购加拿大上市公司Daylight交易中,双方承诺将相互配合以确保在交易完成后使目标公司自多伦多股票交易市场退市,并且由于本交易采用安排计划方式,双方还承诺尽可能快地完成本交易,并尽量避免本交易适用有关要约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或尽量减少其影响。

  交割条件

  交割条件满足与否,是决定是否进行交割的重要判断标准。如果交割条件达到满足,交易双方通常会完成交割,并购交易顺利结束,买方后续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完成整 合。如果交割条件没有达到,则双方可终止并撤出并购交易或达成弃权继续履行完成交割,如果一方存在违约,另一方则可依据违约条款和赔偿条款向其寻求赔偿。

  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在履行已方的交割义务前,可提出下列交割条件:卖方或目标公司在 签署交易文件时所表明的陈述和保证在交割时仍然保持真实、完整、准确,即使有任何不符,也不会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卖方或目标公司在签署交易文件时所承 诺履行的义务均已完成;不存在任何法律、政府命令或诉讼阻止该并购交易完成;不存在任何重大不利变化;已获取必要的第三方的同意和政府批准等。

  在通过安排计划方式并购上市公司时一般需要该交易获得代表目标公司特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如并购加拿大上市公司,该股东批准所要求的表决权代表比例一般为2/3,而并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的股东批准比例要求则为75%,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而定。另一方面,还可要求提出异议权的股东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如5%。

  除了上述常见的交割条件,一些交易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一些特定的交割条件,如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Fosun”)并购美国美中互利公司 (“Chindex”)交易中即规定交割分两次进行,第二次交割不仅要以第一次交割完成为条件,还规定与并购相关统筹考虑的合资项目也必须要先完成才满 足。

  协议解除条款

  为保护自身有退出交易的合法权利,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应注意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主要是解除并购协议的触发情形和协议解除费。

  协议解除触发情形 触发并购协议解除的情形通常分为四类:一是交易各方共同书面同意解除并购协议;二是交易任一方都可以解除并购协议的情形;三是买方可以单独解除并购协议 的情形;四是卖方可以单独解除并购协议的情形。其中,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应特别关注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形。

  就交易任一方都可以解除并购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1)并购交易超过双方约定的最终期满日(Outside Date)仍未完成交易,但该解除权应不适用于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并购不能完成的违约方;(2)并购交易必要的外部条件没有实现,如没有取得必要的批准或 同意,发生阻止交易完成的法律事件等。

  就适用于买方单方解除并购协议的情形主要是卖方或目标企业发生违约行为且在合理期间内没有予以补救,导致并购协议规定的交割条件没有实现。在一些特殊具体交易中,还需要考虑适用于该具体交易的情形,如在中石化子公司SIPC通过安排计划收购加拿大Daylight交易中,由于并购方式为安排计划,故还规定了作为买方的SIPC在适用安排计划程序时可以单方解除并购协议的若干情形,包括:(1)Daylight董事会没 有公开推荐该安排计划;(2)Daylight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撤销或不利变更该安排计划;(3)Daylight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公开声称将实施或已经 实施上述行为;(4)Daylight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在SIPC修改并购建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公开确认对该安排计划的推荐。

  协议解除费

  协议解除费,也称分手费,通常指的是卖方或目标企业承诺,在非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并购交易不能完成时,卖方或目标企业需要向买方支付一定费用,用于弥补买方为进行本次并购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应明确要求规定支付协议解除费的情形和金额。

  规定卖方或目标企业需要向买方支付协议解除费的情形除了一些常见的情形之外(例如买方由于卖方或目标公司违约而解除并购协议, 或者卖方或目标公司接受来自第三方的更优并购建议而终止本并购协议),还应注意另一种情形即并购协议生效后出现来自第三方的并购建议,致使本并购协议在最 终期满日前未获得必要的批准(如足够的股东批准),而来自第三方的并购建议却在本并购协议终止后一定时间(如一年)内完成。如果不对这种情形加以规定,则 目标企业在出现第三方竞争性并购建议时,可能并不直接解除本并购协议,而将本并购交易不能完成的责任推给不能获得必要的股东批准,从而逃避支付协议解除费 的责任。

  对于分手费金额大小的问题,应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美国,分手费的约定则比较灵活,美国特拉华州的法院曾经批准过金额为交易价值1%-6%之间的分手费,但一般2%-3.5%是比较常见的区间。美国法院在判断分手费的金额是否过高乃至损害股东的利益时会考虑多种因素,除了金额大小之外,还有目标企业董事会对特别竞标者的支持偏好、作出分手费决策时所拥有的信息和决策的过程、其他可比交易的分手费大小等因素,判断的原则是分手费的约定是鼓励竞标而非阻止了竞标的发生。

  在澳大利亚,分手费的约定一般不超过目标企业净资产价值的1%。如果分手费的金额超过1%,则澳大利亚并购委员会需要考察分手费的约定不具有反竞争或威胁性 的效果,通常需要考虑下面三个方面:(1)分手费被表明是非反竞争的,如因为其他别的竞争对手提高了竞价,或者在分手费宣布以后又提出了新的竞标;(2) 分手费是在目标企业或其控股股东通过公开和透明的过程或拍卖而达成的,即通过适宜的竞争过程累积的结果而非阻止竞争的结果;或(3)竞标者为竞标而发生了 过高的成本或风险。当事方还需要证明分手费的安排不存在其他具有胁迫性的情形。澳大利亚并购委员会曾在一起并购案件中认为相当于目标企业净资产价值 1.87%的分手费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竞标是通过公开竞标程序,并且目标企业的业务复杂导致准备竞标的成本较高,还有竞标者交给目标企业股东的保证金的 数额几倍于分手费的金额。在中铝竞购力拓失败案中,尽管力拓集团向中铝公司支付占交易金额1%的1.95亿美元的分手费,然而国内仍传出质疑,认为中铝所获得分手费过低,难以弥补其前期发生的巨额融资费用和其他费用。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尤其应注意分手费等交易保护措施,因为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可能面临更大的政治风险,妥善的分手费安排等交易保护措施对于成功完成并购交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他一般条款 其他一般条款中比较重要的还有赔偿(Indemnification)条款,但赔偿条款在并购上市公司交 易中并不常见。赔偿条款主要规定在完成交割后当发现存在交易方(主要是卖方)违反陈述和保证及承诺条款的情形时所引发的赔偿问题,其范围还可以包括在交割 时尚未最终决定的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应警惕卖方通过各种方法缩小其赔偿责任。第一种方法是,卖方会主张尽量缩短其陈述和保证及承诺 在交割日后的有效存续期间,实践中可以接受的存续期间一般为1至3年。第二种方法是,卖方可能会主张规定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对于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而 言,可以接受等同于交易价格的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第三种方法是,卖方会主张设定起赔额(Basket)或免赔额(Deductible)。起赔额即 只有当损失超过一定金额后,才会对损失予以全部赔偿;免赔额指的是对于免赔额限度内的损失不予赔偿,只有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才予赔偿。对此,作为买方的中 国企业应仔细加以区分。赔偿条款中还常包含有关托管帐户(Escrow Account)的规定,作为买方的中国企业可要求设立托管帐户,以将部分并购价款汇入该托管帐户而非全部支付给卖方,这样便于一旦发生卖方违反其陈述和 保证或承诺的时候直接从该托管帐户得到赔偿,托管帐户中金额不能满足赔偿要求的,剩余部分可再向卖方求偿。

  并购协议中还会包括一些常用的样板条款,如通知(Notice)、弃权(Waivers)、争端解决(Disputes Resolution)、适用法律(Choice Of Law)、完整性条款(Entire Agreement)、独立有效条款(Severability)等。这些样板条款通常有较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律适用条款和争端解决条 款,中国企业应尽量选择有利于己方的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方式。另外还需要中国企业特别注意的是关于定义的条款,因为很多关键性的内容都包含在定义之中,这 些定义不仅包含在专门的定义条款中,还有很多分散在交易文件各条款中,需要格外留意。

  最后,由于并购交易文件多为英文书写,对于一些英文法律术语有着很高的要求,例如在很多条款中会用到“最大努力(Best Effort)”或者“合理商业化最大努力(Commercially Reasonable Best Efforts)”,这两个术语在解释上会存在区别,前者一般不要求交易方花费金钱,而后者则相反。这需要专业律师来协助中国并购企业仔细撰写和谈判并购交易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在商业并购交易中做到胸有成竹,进退有据,该需要争取的地方应分寸必争。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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