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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走出去”的纳税身份问题

发布时间:2014-08-15 11:39:20 信息来源:一财网 作者:

  摘要:目前一些大企业利用避税地设置组织架构的方式来规避其在母国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让其母国的税务机关颇为头疼。

  资本在全球流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也越来越多。资本逐利的本性让很多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关注注册地的选择、组织架构的安排对企业最终税负的影响。各国为了吸引资本的到来,为其准备了各种税收政策的美餐。比如,英国从2012年起改变了征税规则,对于一些企业境外子公司的收益可以免于征税,于是很多美国的大企业将管理机构搬迁至了英国。类似的以让渡税收利益来吸引资本的情况在全球并不少见,而我国在2008年之前对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投资于鼓励类行业给予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也属于类似情形。

  英美和我国都属于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全球所得征税的国家,只有在一些特别目的的情况下,才会让渡税收利益,但这种情形一般不会长期持续,在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后,这种政策一般会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财税优惠政策,比如我国的营改增、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然而,目前一些大企业利用避税地设置组织架构的方式来规避其在母国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让其母国的税务机关颇为头疼。于是,美国议会通过了《海外纳税账户法案》(FATCA法案),而我国在2009年也出台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相关规定。其目的在于对走出去的企业根据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原则,确定其的纳税管辖权。这与我国一般以注册地为来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已经有了一定的变化,也是顺应了国际税收管理秩序的规律。

  2009年通过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文件,主要针对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若这些企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就会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在国内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就会成为我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其全球所得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可以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在返程投资时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同样可以免于征税。当然,这部分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的收益。这一点,国内其他居民纳税企业遵循的是同样的原则。

  而这些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后,还有很多后续的税务管理问题。比如,一家注册在美国的中国企业控股的A公司于2012年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此前A公司有100万美元的经营亏损,而2014年A公司已经产生了120万美元的经营利润。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于A公司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之前的100万美元的亏损是否可以弥补表示担心。

  其实他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按照税法的规定,A公司是2012年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企业的,在2012年以后,A公司需就其全球所得在我国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2012年前之前,由于其在国内没有纳税义务,那么其在2012年之前的亏损当然无法得到我国税务机关的认可,也就不存在可以把亏损拿到国内来弥补的说法了。然而,A公司毕竟是注册在美国的企业,其的经营亏损和经营收益,首先需按照美国税法的规定在美国弥补亏损,计算缴纳美国的联邦和州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将所得还原成税前的所得,重新计算在我国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中美两国间税收协定和我国税法的规定,扣除美国已经缴纳的税金,再看其在国内是否需要补税。因此,这种管理模式下,企业并不需要、也不可能将亏损拿到国内来弥补的。

  企业在税法上的身份不同,其纳税义务会存在很大差异,这一点在企业走出去以及境外资本进入中国时,都是需要事先考量的。否则,国家间的重复征税,征你没商量的!

  来源:一财网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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