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36号
【发布日期】201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5月2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苯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甲苯胺产量在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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