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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7-19 10:21:50 信息来源:商务部 作者: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上述登记应诉期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关于上述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查询。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6月2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 年6月2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12月29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76, 65197655

  传真:86-10-6519735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 65198180

  传真:86-10-65197586

(责任编辑:he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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