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由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政府相关部门继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确了新时期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调要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后,专门就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而出台的重要文件。
什么是中医药服务贸易?为什么要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对于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有什么作用和意义?笔者将对上述《意见》进行简要解读。
什么是中医药服务贸易
中医药服务贸易是在国内中医药服务经济的基础上,通过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发展起来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指的是不同国家之间所发生的与中医药服务相关的买卖与交易活动,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国称为服务的出口国,中医药服务的消费国称为服务的进口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按产业部门为中心的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142个服务项目,与健康相关的服务贸易归为“健康及社会服务”。按照2008年联合国推出的最新《中心产品分类》方法(CPCVersion2),健康服务分为三大类,即住院服务、医疗与牙科服务和其他健康服务。其分类标准主要是按照西医服务进行归类的,依据这个分类方法,中医药服务贸易应该归属于“其他健康服务”之中。
但由于与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活动涵盖在如下几个领域之中,如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产业等,所以,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以产业部门为中心的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中医药服务贸易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六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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